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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玻璃的法規

2021-05-20 838

防火玻璃的法規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防火玻璃的產品分類、技術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建筑、船舶用防火玻璃,其他用途的防火玻璃也可參照使用.

  2 引用標準

  GB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 1216 外徑千分尺

  GB 3385 船用舷窗和矩形窗鋼化安全玻璃非破壞性強度試驗 沖壓法

  GB 4871 普通平板玻璃

  GB 5137.3 汽車安全玻璃耐輻照、高溫、潮濕和耐燃燒試驗方法

  GB 9963 鋼化玻璃

  GB 11614 浮法玻璃

  GB 11946 船用鋼化玻璃

  GB 12513 鑲玻璃構件耐火試驗方法

  GJB 503 飛機夾層玻璃通用試驗方法

  3 術語

  防火玻璃:在規定的耐火試驗中能夠保持其完整性和隔熱性的特種玻璃.

  4 分類

  4.1 防火玻璃按用途分類

  a. A類:建筑用防火玻璃及其他防火玻璃.

  b. B類:船用防火玻璃,包括舷窗防火玻璃和矩形窗防火玻璃,外

  表面玻璃板是鋼化安全玻璃,內表面玻璃板材料類型可任意選擇.

  4.2 防火玻璃按耐火性能分等級

  4.2.1 A類防火玻璃按耐火性能分為:甲級、乙級、丙級.

  4.2.2 B類防火玻璃按耐火性能分為:B-0級、B-15級.

  4.3 標記示例

  一塊厚度為15mm,耐火性能為乙級的A類防火玻璃的標記如下:

  15A-乙 GB 15763-1995

  一塊厚度為19mm,耐火性能為B-15級的B類防火玻璃標記如下:

  19B-15GB 15763-1995

  5 技術要求

  5.1 制造防火玻璃可選用普通平板玻璃、浮法玻璃、鋼化玻璃作原片,原片玻璃應各自符合GB4871、GB1614、GB9963的規定.

  5.2 尺寸及允許偏差

  5.2.1 A類防火玻璃的尺寸和厚度允許偏差必須符合表1和表2的規定.

  表1 A類防火玻璃的尺寸允許偏差 mm

  玻璃的總厚度

  長度或寬度L

  L≤1200 120024 ±5 ±6

  表2 A類防火玻璃的厚度允許偏差 mm

  玻璃的總厚度

  δ 允許偏差

  5≤δ<11

  ±1

  11≤δ<17

  ±1

  17≤δ≤24

  ±1.3

  δ>24

  ±1.5

  5.2.2 B類防火玻璃的尺寸及允許偏差

  5.2.2.1B類防火玻璃的厚度由供需雙方商定,但外表面玻璃板的厚度應不低于GB11946中相對于該類型和公稱尺寸的矩形窗或舷窗所給出的厚度的最小值.

  5.2.2.2 B類防火玻璃的尺寸允許偏差應符合GB11946中第4章的規定,厚度允許偏差由供需雙方商定.

  缺 陷

  名  稱

  甲級乙級丙級 優等品合格品優等品合格品優等品合格品

  氣泡

  直徑300mm 圓內允許長0.5~1mm的氣泡3個

  直徑300mm 圓內允許長1~2mm的氣泡6個

  直徑300mm 圓內允許長0.5~1mm的氣泡2個

  直徑300mm 圓內允許長1~2mm的氣泡4個

  直徑300mm 圓內允許長0.5~1mm的氣泡1個

  直徑300mm 圓內允許長1~2mm的氣泡3個

  膠合層雜質

  直徑500mm 圓內允許長2mm以下的雜質4個

  直徑500mm 圓內允許長3mm以下的雜質5個

  直徑500mm 圓內允許長2mm以下的雜質3個

  直徑500mm 圓內允許長3mm以下的雜質4個

  直徑500mm 圓內允許長2mm以下的雜質4個

  直徑500mm 圓內允許長3mm以下的雜質3個

  裂痕 不允許存在 爆邊 每平方米允許有長度不超過20mm、自玻璃邊部向玻璃表面延伸深度不超過厚度一半的爆邊

  4個

  6個

  4個

  6個

  4個

  6個

  疊差 不得影響使用,可由供需雙方商定 磨傷 脫膠

  5.3.2 B類防火玻璃的外觀質量應符合表3乙級優等品的規定,邊部狀況應符合GB11946中第5.2條的規定.

  5.4 耐火性能

  5.4.1 A類防火玻璃的耐火性能必須符合表4的規定.

  表4 min

  耐火等級耐火性能 甲級≥ 72 乙級≥ 54 丙級≥ 36

  5.4.2 B類防火玻璃的耐火性能必須符合表5的規定.

  表5

  耐火等級耐火性能 B-0級 經過30min試驗后,火焰不穿透 B-15級 經過30min試驗后,火焰不穿透.此外,在15min內,背火面玻璃的平均溫度升高不超過起始139℃,玻璃外表面的任何地方,溫度升高也不得超過起始溫度225℃

  5.5 彎曲度

  5.5.1 A類防火玻璃的彎曲度不可超過0.3%.

  5.5.2 B類防火玻璃的彎曲度不可超過0.2%.

  5.6 光學性能

  5.6.1 A類防火玻璃透光度必須符合表6的規定.

  表6

  玻璃的總厚度δ 透光長,% 5≤δ<11 ≥75 11≤δ<17 ≥70 17≤δ≤24 ≥65 δ>24 ≥60

  5.6.2 B類防火玻璃的透光度和光學角位移

  除用在駕駛室和觀察室的防火玻璃的透光度和光學角位稱符合GB 11946中第5.6條和第5.7條的規定外,其他部位用防火玻璃的透光度應符合5.6.1的規定.

  5.7 耐熱性能

  取3塊試樣進行試驗,試驗后3塊試樣的外觀質量、光學性能均符合5.3條和5.6條的規定為合格,1塊試樣符合時為不合格.

  當2塊試樣符合時,再追回試驗3塊新試樣,3塊符合規定時為合格.

  5.8 耐寒性能

  取3塊試樣進行試驗,試驗后3塊試樣的外觀質量、光學性能均符合5.3條和5.6條的規定為合格,1塊試樣符合時為不合格.

  當2塊試樣符合時,再追回試驗3塊新試樣,3塊符合規定時為合格.

  5.9 耐輻照性能

  取3塊試樣進行試驗,試驗后3塊試樣均符合下述規定時為合格,1塊符合時為不合格.當2塊試樣符合時,再追回試驗3塊新試樣,3塊均符合規定則為合格.

  試驗后試樣均不可產生顯著變色、氣泡及渾濁現象,同時防火玻璃的透光度的相對減少率應不大于10%,見下式:

  a-b  ------ ×100%≤10% a

  式中:a——紫外線照射前的透光度;

  b——紫外線照射后的透光度.

  5.10 力學性能

  5.10.1 A類防火玻璃的抗沖擊性能

  取6塊試樣進行試驗,5塊或5塊以上符合下述a、b規定的任一條件時為合格,3塊或3塊以下符合時為不合格.

  當4塊試樣符合時,再追加試驗6塊新試樣,6塊均符合時為合格.

  a. 玻璃沒有破壞.

  b. 如果玻璃破壞,鋼球不可穿透試樣.

  5.10.2 B類防火玻璃的抗沖壓性能

  此項性能僅對B類防火玻璃的外表面鋼化玻璃進行檢驗.

  隨機抽取在相同工藝條件下生產,相同尺寸和厚度的4塊玻璃進行試驗,每塊玻璃試驗后不破碎為合格,多于1塊的玻璃破碎為不合格.

  當1塊玻璃在試驗中破壞時,再追加試驗4塊新試樣,4塊均不破碎為合格.

  6 檢驗方法

  6.1 尺寸及厚度的測量

  尺寸用最小刻度為1mm的鋼直尺或鋼卷尺測量.厚度用符合GB1216規定的千分尺或與此同等精度的器具測量玻璃四邊中點,結果以四點平均值表示,數值精確到0.1mm.

  6.2 外觀質量

  在良好的自然光及散射光照條件下,在距玻璃的正面600mm處進行目視檢查.

  6.3 耐火性能

  按GB 12513鑲在構件上進行耐火試驗.

  6.4 彎曲度

  將玻璃垂直立放,把鋼板尺的直線邊緊貼試樣,用塞尺測定玻璃與鋼板尺之間的最大縫隙,此值與邊長之比的百分率即為該玻璃的彎曲度.

  6.5 光學性能

  按GJB 503的第10章進行檢驗,也可采用等效的設備進行檢驗.

  6.6 耐熱性能

  6.6.1 采用尺寸為300mm×300mm的試樣.試驗前,試樣應在常溫下放置6h以上,檢查外觀質量并詳細記錄缺陷情況.

  6.6.2 將試樣放入恒溫箱,并使箱內溫度升至50℃,保持6h后取出.

  6.6.3 將取出的試樣,在常溫下放置6h以上,檢查其外觀質量和透光度.

  6.7 耐寒性能

  6.7.1 采用尺寸為300mm×300mm的試樣.試驗前,試樣應在常溫下放置6h以上,檢查外觀質量并詳細記錄缺陷情況.

  6.7.2 將試樣放入低溫箱,并使箱內溫度升至-20℃,保持6h后取出.

  6.7.3 將取出的試樣,在常溫下放置6h以上,檢查其外觀質量和透光度.

  aa

  6.8 耐輻照性能

  按GB5137.3方法進行檢驗.

  6.9 A類防火玻璃的抗沖擊性能

  6.9.1 采用610mm×610mm的試樣,試驗前在23±5℃的室內保持4h, 取出后立即進行試驗.

  6.9.2 將試樣放在圖1所示的框架上,當防火玻璃所用原片玻璃厚度不同時,應將薄的一面朝向沖擊體.

  6.9.3 采用質量為1040g±10g表面光滑的鋼球,放置在距離試樣表面1000mm高度的位置,從靜止的狀態不加外力自由下落在試樣中心點25mm以內,觀察其破壞的狀態,一塊試樣只能沖擊一次.

  6.10 B類防火玻璃的抗沖壓性能

  按GB3385進行檢驗.

  7 檢驗規則

  7.1 檢驗分類

  7.1.1 出廠檢驗

  檢驗項目為尺寸偏差、外觀質量和透光度.

  7.1.2 型式檢驗

  檢驗項目為本標準技術要求規定的全部項目,但耐輻照性能可根據產品用途由供需雙方商定是否檢驗,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 正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 正常生產時,定期或積累一定產量后,應周期性進行一次檢驗.

  d. 產品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e.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f.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7.2 抽樣方案

  7.2.1 A類防火玻璃的尺寸偏差、外觀質量和彎曲度按表7規定進行隨機抽樣.

  表7 表7 塊

  批量范圍 抽樣數 合格判定數 不合格判定數 2~8 2 0 1 9~15 3 0 1 16~25 5 1 2 26~50 8 2 3 51~90 13 3 4 91~150 20 5 6 151~280 32 7 8 281~500 50 10 11

  7.2.2 B類防火玻璃的抽樣方案應符合GB11946中7.2條的規定.

  7.2.3 對產品所要求的其他技術性能,若用產品檢驗時,根據檢測項目所要求的數量從該批產品中隨機抽取,若用試樣進行檢驗時,應采用與制品相同材料和工藝條件下制備的試樣.

  7.3 判定規則

  若A類防火玻璃產品的尺寸偏差、外觀質量或彎曲度的不合格品數等于或大于表7的不合格判定數,則認為該批產品尺寸偏差、外觀質量或彎曲度不合格.

  若B類防火玻璃產品尺寸偏差、外觀捏或彎曲度的不合格品數等于或大于GB11946中7.2條表11中不合格判定數,則認為該批產品尺寸偏差、外觀質量或彎曲度不合格.

  防火玻璃的其他性能也應符合相應條款規定.否則,認為該項不合格.

  若上述各項中,有一項不合格,則認為該批產品不合格.

  8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8.1 標志

  8.1.1 產品標志

  每塊產品的右下角必須有不易擦掉的標志、生產廠名或商標.

  8.1.2 包裝標志

  每個包裝箱上應標明箱內包裝產品的名稱、規格、耐火等級、數量、收貨單位、生產廠名、出廠日期.并貼上(或寫上)符合GB191的“小心輕放、防潮、向上”的標志.

  8.2 包裝

  8.2.1 產品應用木箱或其他包裝箱包裝,玻璃應垂直立放在箱內,每塊玻璃應用塑料布或紙包裹,玻璃與包裝之間用不易引起玻璃劃傷等外觀缺陷的輕軟材料填實.

  8.2.2 包裝箱內應放有合格證和裝箱單,裝箱單上應表明產品種類、規格、數量和裝箱日期.

  8.3 運輸

  運輸時,木箱不得平放或斜放,長度應與車輛運動方向相同,應有防雨措施.

  8.4 貯存

  產品應垂直存放在干燥的室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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