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建安全玻璃辦理規則
發改運轉[2003]21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出產建造兵團計委(開展變革委),經貿委(經委),建造廳(建委)、質檢局、工商局,各直屬查驗檢疫局:
為加強修建安全玻璃的出產、流轉、運用和裝置辦理,進步修建工程質量,特擬定了《修建安全玻璃辦理規則》,現印發給你們,請依照履行。
附:修建安全玻璃辦理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開展和變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查驗檢疫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辦理總局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附:修建安全玻璃辦理規則
第一條
為加強修建安全玻璃的出產、流轉、運用和裝置辦理,保證人身和產業安全,標準修建安全玻璃運用,進步修建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修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品質量法》,擬定《修建安全玻璃辦理規則》(以下簡稱《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安全玻璃,是指契合現行國家標準的鋼化玻璃、夾層玻璃及由鋼化玻璃或夾層玻璃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單片半鋼化玻璃(熱增強玻璃)、單片夾絲玻璃不屬于安全玻璃。
第三條
國內一切從事修建安全玻璃出產、進口、出售和修建物建造、描繪、裝置、施工、監理單位,應履行本規則需求。
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城市自本《規則》實施之日起的新建、擴建、改造、裝飾及修理工程等構筑物,應按本規則需求運用裝置安全玻璃。
第四條
國家質檢部分和工商行政辦理部分別離擔任對修建安全玻璃出產和流轉領域的商品質量的監督辦理,國家查驗檢疫組織擔任進口安全玻璃查驗監督辦理,建造行政主管部分擔任本地修建物運用、裝置修建安全玻璃的辦理監督作業。中國修建玻璃與工業玻璃協會應經過引導公司恪守行規行約,實施自律,幫忙政府有關部分催促公司履行本規則。
第五條
安全玻璃出產公司有必要依照國家標準組織出產,一切出廠的安全玻璃商品應到達國家標準的需求。
對進口安全玻璃依照國內同類商品的強制性技術標準實施查驗,不合格的不得進口。
建造、施工單位收購用于修建物的安全玻璃有必要具有強制性認證標志且供給證書復印件,對國產安全玻璃供給商品質量合格證,對進口商品供給查驗檢疫證明。以上資料作為工程技術資料存檔,資料不全的商品不得運用。
第六條
修建物需要以玻璃作為修建資料的下列部位有必要運用安全玻璃:
(一)7層及7層以上修建物外開窗;
(二)面積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邊離結尾裝飾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三)幕墻(全玻幕在外);
(四)歪斜裝置窗、各類天棚(含天窗、采光頂)、吊頂;
(五)參觀電梯及其外圍護;
(六)室內間隔、澡堂圍護和屏風;
(七)樓梯、陽臺、渠道走廊的欄板和中庭內攔板;
(八)用于接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九)水族館和游泳池的調查窗、調查孔;
(十)公共修建物的出入口、門廳等部位;
(十一)易遭受碰擊、沖擊而形成人體損傷的其他部位。
本款第十一項是指《修建玻璃運用技術規程》JGJll3和《玻璃幕墻工程技術標準》JGJ102所稱的部位。
第七條
安全玻璃出產公司應可以獨立組織出產,應有完好的技術配備,有完善的出產、質量辦理體系和嚴厲的規章準則;應建立健全質量查驗準則、必備的查驗設備和質量辦理組織。
安全玻璃出產公司應獲得國家指定的強制性商品認證組織頒布的強制性商品認證證書,未獲得認證的公司出產的修建安全玻璃不得出廠、出售和在其他經營性活動中運用。
第八條
修建物按規則應運用安全玻璃的部位,建造單位不得需求描繪單位在描繪方案中描繪非安全玻璃,也不得需求施工單位裝置非安全玻璃。
第九條
描繪單位應當依照工程建造強制性標準進行描繪,在修建物按規則應運用安全玻璃的部位,應在描繪文件中標明。
第十條
施工單位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安全玻璃,應核對本規則第五條所需求的商品質量證明資料,裝置施工過程中,應嚴厲履行有關描繪方案和裝置技術標準。對修建施工人員的訓練,應包括安全玻璃裝置操作的內容。
監理單位應催促施工單位嚴厲依照同意的描繪方案進行施工。
第十一條
在本規則第六條第(三)、(四)、(五)項所列部位的安全玻璃裝置施工完成后,由建造單位組織描繪、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中心檢驗,未經中心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二條
處分
(一)因安全玻璃自身質量問題形成嚴重經濟損失或人身傷亡事故的,安全玻璃出產公司負相應法律責任,質量監督部分應對其商品質量進行監督查看,對其不契合質量需求的,應按有關規則對其進行處分,強制性認證組織應按有關規則吊銷其認證證書。
按有關規則進行處分,認證組織應負有關的法律責任。
(二)對違反本規則出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單位,其出售的商品形成嚴重經濟損失或人身傷亡事故的,出售單位應負相應法律責任。
(三)對違反本規則進口不合格安全玻璃的交易關系人,其進口商品形成嚴重損失或人身傷亡事故的,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對違反本規則的建造、描繪、施工、監理單位,由建造行政主管部分依照有關規則,給予相應處分。對違反規則出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單位,由工商行政辦理部分依法予以查辦。
第十三條
本規則由國家開展和變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分擔任解說。
第十四條
本規則自2004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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